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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024-04-18 13:25:25 已帮助23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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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举证期限的严谨规定如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满六十日(含当日)内做出明确的工伤判定结果,且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对所涉及的工伤申请存在异议,那么他们必须在上述六十日的期限内完成充分的证据收集和举证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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