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婆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畴,主要包括以下人士:首先,按照顺位排序,他们依次是公公婆婆、子女以及双方的父母;
其次,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涵盖了公公婆婆的弟弟妹妹、祖父母和外祖父等亲戚。
在遗产承继启动之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将优先享有继承权,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承继;
若并无第一省份继承人存在,那么其所遗留的财产或权益才可交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