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适房而言,屋主现如今可依法依规参照现行市场价值对其进行出售,然而在出售成功之后,屋主必须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百分之十向上缴纳综合地价款。
相较之下,对于尚未达到五年居住期的经适房,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暂无权利以市场价格售卖。
因此,针对确实需要出售此类经适房的屋主来说,其仅能以不高于当初购买此房时的单价作为售价标准,并且该出售对象仅限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家庭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来统一收购。
假如已购得经适房家庭所持有的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达到五年之久,那这类房子是无法以市场价格进行公开出售的。
而当已购得经适房家庭所持有的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的情况下,若需要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