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项财物,均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需由双方共享所有权:
首先是薪资、奖金以及各类兼职营利性收入;
其次,为实物产品或服务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盈利以及投资获取之回报;
继而包括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基于创造性劳动的收益;
再次,为继承或是接受赠与而来的所有权;
最后是其他依法限定属于共同持有之财物。
在这些夫妻共有的财富上,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