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有权将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总承包方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如获得发包方的许可,可将其中的一些工作内容交由第三者来承担,然而必须避免出现将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人的情况;
同样地,也不能通过肢解整体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形式再次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