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和解方式进行调解。
协商解决是指涉诉双方本着自愿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对话、探讨,最终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缔结和解协议,从而消灭纠纷。
(2)寻求由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这也就是当双方的意见较为接近之时,通过公正无私的第三方去积极游说,以期促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
(3)依据各方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仲裁制度是指在处理复杂纷争的过程中,仲裁机构依据严谨的程序规则,受理争议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公正、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审理、调解、裁决等工作,以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准司法机制。
(4)当众多方法均无法解除争议之际,双方可以向司法权威的人民法院递交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的立案申请书。
在这种时候,诉讼程序的启动显得尤为重要。
预备诉讼也就意味着争议双方在没有达成和解,又不愿意选择其他方式或经其他方式处理失败后,最后一个选择便是向最高层级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