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防洪标准,即为针对不同性质的防洪保护对象或是各级别水利工程,规定其所应满足的抵御洪水侵袭能力的具体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