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未主动与租赁方签署工作合同时,租赁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结束其在岗位上的工作关系;
在此情况下,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但需要依法向其支付其在实际工作期间内的劳动报酬。
相反地,若为租赁方未积极与员工签订工作合同时,那么此公司不仅需每天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双倍工资的薪酬,还应该尽快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如果租赁方曾雇佣一名员工超过一年仍然没有与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公司必须向该员工支付11个月双倍的工资,并且应被当作已经同该员工签订了长期工作合同。
对于那些故意解雇员工的租赁方而言,他们应该根据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将根据员工在现有的工作环境中的服务时间来计算,即每过一年就会有资格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服务期大于六个月却小于一年时,则会以上一整年作为基准进行赔偿;
若服务期低于六个月的话,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这部分工资会基于员工的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