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探视权纷争的问题上,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会选择自行协商并妥善解决争议。
然而,倘若双方仍然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尝试通过相关组织来进行调解,或者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法院接受案子并且进入审理程序之后,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
而在裁定书生效之后,败诉方才有权提出执行请求,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仅能向被指控违法者实施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手段,但却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以及行使探望的权利施加任何形式的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