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条件下,不适应合同执行持续履行之情形包括:
1、从法律角度出发,实际无法履行执行合约;
2、IGO(债务的标的)不适合进行强制性的执行;
3、执行合约所需投入的成本过高,即对比获得的收益来说,这种执行方式显得在经济效益上极不合理,或者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4、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债权人并未提出请求行使其权利以迫使执行合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