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支付定金之人之原因而致使合同无效,则定金将不予返还;
反之,如因收取定金者之行为导致合同丧失法律效力,则定金应予归还并需双倍奉还。
在此所提到的“定金”,乃是有双方达成共识后预留下来以作为保障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方式,即一方在合约履行之前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部分金钱或其他替代物质形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