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广大农民并不具备集体土地或国家土地的所有权。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则是指一定地理区域内的农民群体对于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所拥有的独占、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等多项权利的总称。
然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却是归属于各个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
在我国,个人仅能行使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已。
请各位务必注意,并非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均为国家所有。
事实上,针对我国的现状,土地所有权大致可区分为两大类别:
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
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归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近郊区的土地皆是属于集体所有。
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被禁止侵犯这些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消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与合作化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推动农村与农业生产水平的提升,以及在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农民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会永久失去土地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了主体权力对其进行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但是其依法仍受到了诸多限制。
其中最为关键的限制因素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无法进行交易、转让,以及土地用途的管制:
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变更集体所有土地的用途。
国家严厉禁止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而对于集体土地来说,也是严禁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对外售卖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