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女方当事人知情且同意的前提下,丈夫背负之债务是否仍须由女方承担偿还责任,需依事实具体情况而定。
1.若男方所借款项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利益所需,并经女性认可确认后成立,则此种情形应属共债范畴,女方须履行相应偿付义务;
2.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护家庭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所负担的债务,在此种情况下,该债务亦属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亦须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3.如有债权人能够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即便在女方未曾知悉或授权的情况下,此类债务同样也将被视为共同债务,女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4.然而,当男方仅以个人名义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所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范畴,在此情况下,确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类别,女方无需为此债务承担任何偿还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