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只要民间借贷活动符合相关法制法规所规定的条件,那么这些民间借贷行为便具备了合规性,也就是被认为是合法的。
这一点,在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与规范。
有鉴于此,我们不得不把民间借贷视为一种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严格法规监督以及全面保护。
就《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而言,它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条款,然而,借款的利率约定却不得违反国家对借款利率实施严格控制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更为详细地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知,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的利率,但其最高限额却是不能突破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门槛。
综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金,我们的法制系统会给予充分的保护;
而对于仅限于不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全面庇护;
然而,若是超出这个限度之外的利息部分,那便无法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持和保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