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乃是民法所特有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当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权力所属之人应在配定的时间期限之内行使自身权益,如若逾期仍未有所作为,那么待该时期限期满之际,债务方将有权以诉讼时效为抗辩之理由。
在中国现行的《民法典》中对此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自权力所有者知晓或理应已经明白自身权利可能已遭损害及义务承担方之日开始计算,预先法律所特别明确指定的情形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然而,自权利被损害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的严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采取豁免原则,拒绝提供保护;
但如果存在特殊的缘由,人民法院还是会依据权利所有者的申请而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