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基于严重的误解所制定的合同。
显然的,这种误解意味着实施者由于错误地理解了行为的本质特征、对方当事人、具体物品的种类、质量、规制和数量这些关键因素,使得他们的行动结果与自身原本的期望大相径庭,并且带来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损失。
2.因为在明显的不公正待遇之下制定的合同。
所谓的“显失公平”,即一方可在匆忙之中或者缺少充分经验之际签订的、如果按照约定执行将给他们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的合同。
3.因为受到欺瞒而制定的合同。
我们将欺瞒定义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披露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藏重要事实,以引诱另一方形成错误的信念。
4.因为受到恐吓而制定的合同。
所谓的“胁迫”,则是指受他人的威胁或压力,导致签订者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下做出的非真实意愿表达的行为。
5.因为趁他人危急之时制定的合同。
“乘人之危”则是指,借助他人境况紧急或困境,强迫他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志而选择接受极其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