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守约方因合同未被履行而需赔偿问题,违约金应按照契约双方事前的协商约定,即在违约情况出现时被追究责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金钱作为补偿。
在拟定违约条款时,须自严律己,注重以下三个要点:
其一,考察对方违约可能给自身带来的直接损失,以此作为确定违约金金额标准的重要参考;
其二,关注对方违约是否影响或者减小了自身原本预期能够获得的回报,譬如由于对方的违约导致货物运输延期进而引发自身的生产计划推迟,又或是因此次违约行为引发与其他相关方的法律纠纷等等;
其三,违约金金额的上限不应超越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能合理预见到的、违反义务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所有潜在损失。
唯有全面深入地分析并权衡上述所有元素,方能合乎人情、科学合理且符合法规地制定出适当的违约金金额,从而使得所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其应有之效用。
在违约金金额过于失衡之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在签署合约过程中,务必要清晰了解法律并不认同过高的违约金金额。
倘若忽略法律的这一制约性规定,不但无法达到设立违约金的实际意义,而且还将加剧日后维护合法权益所需花费的时间以及程序成本。《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