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遗产房地产通常被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如存在特殊规定,那么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至于夫妻在婚后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应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做出了与其相反的约定。
在此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平等地享受和处置这部分共同财产。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包括在内,即指定赠与、遗嘱或是赠与合同已经很明确的将所有权授予给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在离婚时,此种性质的财产就无法被当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评估。
例如,假设男方的父亲在逝世前,遗嘱中表示其身后的房屋由男方单独享有,而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此时,男方因遵循遗嘱的遗愿而得到的房产,就不能当做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在法律范畴内,夫妻双方拥有充分的自由订立关于财产的协议。
这样的约定可以在结婚之前、之后出现,无论婚前婚后皆可。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完全归属该方个人所有,无需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
此外,此类协议必须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呈现。
在此条件之下,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自然不会被包含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
因此,如若离婚时其中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其实是在婚前就已经合法获取过的,那这些财产就不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的财产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