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工伤后,由于患者身体存在残缺且可能对其正常劳动力产生影响,如需赔偿,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中,劳动能力受损情况可分为十个伤残级别,由高至低依次排序为一级至十级。
另外,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个等级:
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他人照料以及生活部分可以视为自我管理。
对于这些评估标准,国家层面上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共同制定。《工伤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