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仅在生产经营状况确实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完成业务的特殊情况下,方可予以适当推进工作时间开展加班行动。
然而,为了确保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每日加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小时,并且在一个月经历期间内累计加班时间亦不得超出三十六个小时这一限制性指标。
同时,双休日期间所产生的加班时间同样应当包括在前述三十六个小时的计算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