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确定所占用(或拆迁)土地的合法性,且补偿款项低于您的期望,您首先应该做的是,坚决拒绝签署关于补偿协议以及相关文件并抵制占用(或拆迁行为),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面对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所做出的未能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与被征收征用者平等、公正、合理赔偿的不当判决时,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对此进行依法审查并启动再审程序。
在进行再审审查以及审理阶段,我们建议您善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与民事调解方式,以便于妥善地处理财产纠纷问题。
当涉及到补偿标准方面的争议时,您可首先寻求县级以上政府的协调意见,如若协商无果,您还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寻求裁定帮助。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并按照本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向公众公布。
补偿决定应保持公平公正原则,应包括本法规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有关补偿协议的重要内容。
若您对补偿决定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