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明确规定,在符合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可达20年之久,且需从权益受损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即便普适性的短期诉讼时效可能持续地遭受中止,并不断地进行诉讼时效的重算工作,然而一旦超过20年的期限后,诉讼时效仍然会自然终止。
当诉讼时效历经了一定时间,人民法院也无法再对债权人的债项请求权提供保护,并且债权人因此而失去法律对其胜诉权利的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彻底丧失。
换言之,当超过诉讼时效之际,如果相对人并未提出任何抗辩,那么人民法院便不应该主动开启对于时效问题的解释工作,而是根据相关的事实证据来裁决该如何裁判;
但若相对方提出了时效抗辩,此时人民法院必须履行职责,主动审查并确认时效是否确实已经超过,若确认无误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