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电子合同被视为涉事各方当事人真诚信赖的体现形式,如同书面形式文件所呈现之法律效力毫无二致。
然而,不应因为其采纳非传统书面形式就对此种合约形态产生任何不当的偏见或误解。
实际上,只要电子合同得以实施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同时严格遵守传统法律规定中的书面签名及书面原件之有关要求,那么电子合同将能够达到并产生与经由签署人亲笔书写之文书以及原始签署原件等同的法律效应和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