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未能和员工签订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是以劳动者在所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基础进行衡量的。
相应的赔偿规则如下:
对于每名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要给予其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这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却未达到一整年,那么也应按照完整的一年予以计算;
仅仅工作了不到六个月即被辞退的劳动者,单位应对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