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及程序,当政府出于广大公众之福祉的考虑时,有权征用集体所拥有之土地并强制收购相关机构或个人所属的住房及其余不动产。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这些受影响者适当程度的补偿是必须且必要的,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尤其对于征收个人住房的情形,更需保障被征收人身心健康及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不可侵犯。《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