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合同的性质上,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是当事人双方享有各自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双务合同;
其次,它也是一种并需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形式。
此外,技术合同的标的主要涉及为对方提供相关技术或与技术密切关联的各类活动及行为,此类活动贯穿在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以及服务等多个交易环节中,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要求和标准。
同时,技术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还包含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特殊特点。《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