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无效之情况下继续履行之情形,其处理措施首先需遵循协议优先原则,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方可寻求法院之审判或是仲裁机构之裁决,以对合同内容作出相应变更或解除。
依照法规规定,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执行且继续履行将导致某一方显著遭受不公待遇时,受到不利影响者有权与对方再次协商;
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受不利影响者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申请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直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