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所享有所有权之车辆均为定型机动车辆,具体而言,小型及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具有规定的使用报废年限,其使用年限设定为八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则被划分为十年;
而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报废期限长于中型车辆,设置为十二年;
租赁载客汽车则适用于更为严格的使用寿命监管,其使用期限被规定为十五年;
专用校车的运作性能和乘客安全均受到密切关注,因此其使用报废年限与其他车型有所不同,确立为十五年;
最后,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主要负责运送公众出行,其使用报废年限设置为十三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