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在公安机关进行过登记的机动车辆,倘若其外形及其相关的关键技术参数被行为人擅自改变,那么将无法获得变更登记的批准。
而对于载客汽车的数量,这是根据车辆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明予以核定的,一旦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核定后便无法再做任何修改。
因此,任何对于车辆座椅位置的自行增减,都被视为非法改装行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