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要约的正式生效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体而言包括:
1.对于采用对话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达,应当自对方得知该等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之时开始生效。
2.而在此之外的情形下,即由非对话手段(如书面、电讯等)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则需在达到相对方之后方可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中所规定的其他一些情形也可导致要约失去效力。
至于要约的失效,常见的情形主要如下数种:
1.当要约遭到相对方的严正拒绝时。
2.要约亦可能由于具有法定理由而予以撤销或废止。
3.此外,还有部分法规中针对要约行为制定了特殊的生效期限及其相应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