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结束的劳动合约,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以终止相关协议:
首先,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和谐友好的氛围下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商议终止劳动内容。
其次,当劳动者预计会在三十天之内于该单位离职时,他们有权利提前递交书面通知,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表明想法即可撤出合作关系。
再者,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也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选择离开。
此外,当用人单位出于同样的原因决定终止与某位员工的雇佣关系时,他们也有权按照法律流程进行相应操作。
最后,当用人单位遭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他们有权利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特定员工发出通知,或者在支付多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提前解除与该员工的合同。
另一种可能就是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组织规模进行优化,从而解散部分团队或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