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常见误解:
第一,对于法定时效并非毫无限制;
第二,即便员工自行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可以在今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所有涉及事实纠纷和请求的案件均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第四,在未获得正式工伤认定之前便主张相应权益的行为并不妥当;
第五,劳动者有权随时向公司或有关部门提出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六,对于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约定应当明确清晰;
第七,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也有可能争取到相应的赔偿补偿金;
最后,劳动者同样享有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权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