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仲裁申请期限方面的规定如下,即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上所须遵守的时效是一年(包括节假日在内),且该时效的起算点是从争议方明确知悉或应当知道自身法律权益已遭受侵害之时开始。
同时,如上述所述,仲裁时效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得以中断,例如当争议方向相对人主张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争取权益救助的请求,又或是相对人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情况。
自争议方主张权利、提出申请维权或对方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时间节点上开始,原先的仲裁时效将暂停并进入一个新的周期进行倒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