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迁事务过程中,当被征迁者对于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意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行政复议,亦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在清楚地知晓或预计到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但若法律特别设定了其他相关期限要求,该期限限制将优先于上述期限。
针对涉及不动产权益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再提出;
而针对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则须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可提起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给予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