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证据亦称为“人证”或者“人的证据”,与实物证据构成对偶概念。
此种证据类型强调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害人陈述以及刑事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等,以言辞表述为主要形式呈现出来。
它们各自具有独特性质、表现手法和影响力。
其中,所谓的实物证据,则特指那些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且能够作为证据证明事实真相的资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