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俗称“堆放物致害”之情况,其引起损害事故的主要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类,即滚落、滑落与倒塌等形式。
关于上述三大类型在实践中的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所谓“滚落”,系指处于高位或高处的堆积物体因某些因素影响而发生突然下跌动作,致使下方人员或财产遭受损伤或损失;
其次,则为“滑落”,具体而言,即是指堆积物体从较高处快速滑动至地面或其他低洼区域,从而引发有关损害事件的产生;
最后,则在于“倒塌”,该词语所代表的含义较为抽象,简单来说,即指向垛起来或堆放的物品整体或其中部分出现倾斜或坍塌现象,导致周围人员或财产受到损伤或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们所论述的“堆放物”,特指那些堆放在土地之上或者特定场所的各类物品,这些物品可能是单一品种的,也可能由多种物品混杂而成,但必须都是以堆积的形式存在并实体化,形成了一种新的物态联合。
同时,需要明确一点便是,堆放的物品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可以成为必须考虑的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