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的转移方式,我们需要明确它包括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大类型。
至于引发债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各类具体原因,则极其多样化,然而从其本质属性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种,法律行为所导致的影响;
其次,为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所引发;
最后,由法院判决所带来的效果。
首先,关于法律行为这一类情况,在常见的情形中,债的转移往往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换言之,基于这种共同意愿产生的债的转移成为最为普遍的原因之一。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直接引发了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故将其称之为债的法定转移。
在此类法定转移过程当中,通常仅限于概括性的转移,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特定财产的一部分被移交给他人承受。
最后,通过法院裁定的形式,同样能够促使债的转移得以实现,此类转移方式被称为裁判上的债的转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