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归属的判定标准:
当个人间存在劳务关系时,若提供劳务者因履行其工作职责所产生的意外行为致使第三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应由接受劳务之一方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在接受劳务方先行承担起侵权责任之后,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于劳务提供者身上,如果确有,接受劳务方有权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反之,倘若提供劳务者本人对于本次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亦有过错,那么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