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并不适用于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这一概念仅适用于动产领域,而不涉及到不动产权益方面。
具体来说,当债权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占据了债务人的财产之后,若其相应的债权未能及时获得清偿,则债权人有权暂时扣押该财产,并可以在经过一定时期的留置后,根据法定程序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在此过程中所取得的价款中,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