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借款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行为,贷款放款机构具有独自裁量权,可选择回收部分或者全部本笔借款,且针对违规使用部分,将按照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罚息。
若情节较为严重,经银行内部审议决定后,甚至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采取暂停放贷措施。
(2)借款方若存在逾期未归还借款情况,贷款方有权依法追回已借款项,同时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罚息。
(3)倘若借款方在使用借款过程中导致资金出现了浪费现象,或利用借款合同从事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贷款方有权收回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执法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