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宅基地租赁协议一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缔结,便立即具备了有效性。
而宅基地的本质是用作农民专门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场所,因此乡民们得以擅自将自家中的房产进行租赁经营。
依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他们也被允许同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纳入租赁范围之内。
只要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契约时,其自身方方面面都符合适用条件,且其意愿表达真实、一致;
并且,宅基地租赁协议的内容并未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大众共同利益的话,就应被视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