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运用,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学会在主持鉴定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亦可作为判定赔偿金额的依据之一。
而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则被视为处理依据的核心要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