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男方父亲不幸离世,同时男方之父并未事先立下任何遗嘱表明不允许其子继承遗产,且亦未明确规定仅由其子单独继承遗产,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该男方所继承所得的遗产应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内,直至离婚之后,女方有权请求分割此部分继承得来的遗产。
然而,倘若男方父亲在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方才辞世;
或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便已谢世,但当时其父曾有明示声明禁止自己儿子继承遗产,或特意指定唯独本人儿子为继承人而剥夺儿媳的继承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则无权主张分割其公爹的遗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