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决执行七年刑期的青少年罪犯而言,如欲获得减刑机会,必须在服刑期间充分严格地遵循监狱内部规定,积极投入到管教和教化改造之中,同时展现出深刻认罪悔过之表现,抑或拥有立下重大贡献的行为。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者,方能享受到减刑的优待。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依照下列幅度实施减刑:
一、对于被判定有期徒刑的罪犯,若的确显示出真诚悔过的态度或是有着立下显著功绩的行为,每次可以获得至多九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减刑;
而如果他们既具备悔过之表现又立下了建树性的功劳,可以每次再多享受到一年有期徒刑的宽大处理;
若是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则一次性减刑最多可达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若既有真诚悔过的表示又有重大立功业绩的罪犯,则每一次都能享受到最少两年有期徒刑的深度减刑。
二、同样地,对于被判定长期徒刑的罪犯,若展现出真诚悔过的心态或者有立下重大功勋的行为,其刑期可缩减至最长达二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而如果他们不仅有真诚悔过之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行为,他们的刑期可能会被再度减轻至二十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倘若罪犯立下了重大建树性的成就,那么他们的刑期也可能被削减到二十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一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即便他们有真诚悔过的表示且有取得重大立功业绩的人士,其刑期都有可能被大幅缩短至最长达十九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