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部分属于主体工程之列,具有不可拆分性。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明确规定,建筑主体结构部位的施工工作乃是限于由房屋建造的总包单位亲自承担完成。
然而,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方而言,他们有权将所属承包项目中的某些工程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匹配资质与能力的分包商来履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