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拟议状态而言,其实是无法办理其转让的程序的。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必须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业已依法确立且具备可转让性的基础条件,然而,当债权处在拟定状态时,这种情况并不包含在生效的债权之内,因此不能够进行转让操作。
在此前提下,债权人有权许可将其手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至他人手中,除非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特定状况:(一)依据债权的种类属性,以显示出不可转让的特性;
(二)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之间预先约定了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的事项;
(三)由于法律的明确限制,禁止该项债权实施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