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要求,在逮捕令正式下达之后,如符合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便可采取相关的程序进行取保候审。
此项措施的实施是由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机构执行的,旨在确保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那些未能实际受到拘留处分且被刑事追究责任的个体,不会借机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从而采取一项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到场接受审理和裁决的司法强制手段。
在这样的前提下,这些涉案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者缴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需要签署一份担保协议,以此来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