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被认可的工伤导致的身体残疾评估:
首先,对于因工伤未能在既有标准中得到恰当评定的工人来说,他们应当坚持从下至上的复审程序,以此来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和合理性。
其次,工伤员工无法就其伤残程度的主观评价结果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并不在行政复议范畴内,因此自然也难以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