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车辆登记于自身名义之下所带来的潜在影响不可忽视。
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此类情况往往可能导致在未来出现车辆事故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无疑意味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所有涉事人员都需共同面对相应风险,无论个人是否是实际驾驶者或者是车辆名义上的拥有人。
一方面,作为实际汽车使用者必须承担起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同样无法回避法律纠纷,这样的现实状况被称为“借名购车”。
然而,“借名购车”的行为却对我国关于居民身份信息以及小型客车分配指标的宏观管理造成了严重干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