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来审慎处理涉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但是若出现法定司法机关未履行其应尽职责甚至违法这样的情况,涉案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人均享有向该相应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之权益。
如对于前述处理方式不满者,则可进一步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而涉及到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受害方依然对此感到不满,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